課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將新入職教師崗前培訓和教學實習作為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完善教師職稱制度。實行教師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相結合的辦法,全面推開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改革,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推進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改革,探索在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職務(職稱)。建立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職業學校職務(職稱)評審制度。暢通民辦學校教師申報參加職務(職稱)評審渠道。
改進教師考核評價制度。加快研制各級各類教師隊伍建設標準。建立符合大中小學教師崗位特點的評價機制,深入推進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堅持德才兼備,以實際能力為衡量標準,注重憑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引導高校教師潛心教書育人,圍繞國家戰略需求開展科學研究。
專欄16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
落實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努力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甘于奉獻、扎根鄉村的教師隊伍。繼續實施“國培計劃”,集中支持中西部鄉村教師校長培訓。實施中西部中小學首席教師崗位計劃,遴選師德高尚、教學水平高、帶動能力強的優秀教師,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帶動當地教師整體水平提升。建設鄉村教師周轉宿舍,保障農村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農村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等必要的住宿生活條件。加強貧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補充,引導地方采取多種方式定向培養。加快高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 |
九、加快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
(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全面公開教育及相關政府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減少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教育行政審批要簡化程序,加強信息公開,方便基層和群眾辦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控制對各級各類學校的項目評審、教育評估、人才評價和檢查事項,強化服務功能。
優化政府服務。努力為學校提供必要的專業性指導和服務,重點加強教學指導、教師培訓、基建保障、校園安全糾紛調處、就業信息、質量監測評估診斷、教育涉外機構信息、教育教學基本資源等方面服務,積極探索為學校、教師、學生服務的新途徑、新方式。
健全民主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教育決策法定程序。充分發揮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作用。多形式多渠道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對重大教育決策的意見建議。建立科研咨詢支撐行政決策的機制,加強教育智庫建設,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強化教育政策儲備研究。
(二)構建有效監管體系。
加強教育標準工作。完善教育標準研制、審定、復審機制。加快完善國家教育標準體系,完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質量標準,健全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教育裝備、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投入、教育信息化、教育督導、學校運行、語言文字等標準。推進教育標準實施和監督。
完善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健全國家教育質量評估監測機構,繼續實施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探索建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質量監測評價體系。鼓勵行業企業根據職業技能標準開展職業教育質量監測,分行業定期對職業教育質量進行監測評估,建立健全職業教育質量保障體系。逐步擴大工程、醫學等高等教育認證范圍。分類開展普通高等學校教育教學評估工作。完善研究生教育質量評估,繼續做好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完善學位點淘汰退出機制,嚴肅處理論文造假行為。探索學校根據標準自定規則程序、政府監管落實情況的機制。建立基于大數據分析的質量監測機制。強化監管結果運用,建立公開承諾、權責一體、違者退出的機制。
進一步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完善督政、督學、評估監測制度體系。依法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督學資格準入、持證履職、聘任考核、聘期管理等制度,強化教育督導隊伍建設。加強學校視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制度,完善教育重大政策專項督導制度。完善教育督導報告發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導公開和問責力度。進一步健全督導制度,充分發揮督導促進教育改革發展的作用。
強化社會監督評價。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評議制度,推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各項政策和重要事項,依法接受各級人大和政協監督。完善學校各類信息公開制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特別是利益攸關方的監督。高校本科教學評估報告、專業評估報告、教學質量年度報告、就業質量年度報告、教學質量常態監測數據、學業質量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充分利用全媒體拓寬信息公開的途徑和范圍,更充分地保證人民群眾教育知情權和監督權,發揮輿論監督包括互聯網監督作用,運用網絡了解民意、感知社會態勢、暢通溝通渠道、輔助科學決策。加強對第三方教育質量評估的監督指導,培育專業教育評價機構。鼓勵行業企業、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規范開展教育評價和決策咨詢,大力培育專業服務機構,委托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評價。
健全教育管理監測體系。加強和改進教育統計,完善教育數據信息國家服務平臺,建立學生基礎數據庫和終身電子學籍檔案等各類教育基礎數據庫,破除信息壁壘,構建全國教育信息資源共享體系。完善教育現代化進程監測體系和教育科學決策服務系統建設。推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深度數據挖掘和分析,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提升教育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務公眾和政府決策。
(三)全面推進依法治教。
完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推動修訂職業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加快修訂教師法、學位條例,推進學前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學校安全條例、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快制修訂教育規章。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遵循法定職權與程序,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手段,依法糾正學校和教育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實施。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受教育者權益、擾亂教育秩序等行為,依法維護學校、學生、教師和舉辦者的權益。建立教育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大力推進依法治校。推動學校建立章程配套制度及落實機制,健全各種辦事程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健全符合法治原則的教育救濟制度。建立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強化學校依法辦學意識,健全依法治校評價指標體系,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開展學校領導干部、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治校能力培訓,全面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與能力。
(四)完善教育投入機制。
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堅持把教育作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支出重點領域給予優先保障,保證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更加注重通過加強政策設計、制度設計、標準設計帶動投入,健全保證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到2020年,各省要制定和落實區域內各級教育生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健全教育經費統計體系,推動地方建立教育經費統計監測公告制度。
完善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根據各類教育事業的不同特點和發展改革實際需要以及財力可能,進一步完善各類教育預算撥款制度和投入機制,合理確定并適時提高相關撥款標準和投入水平。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改革完善高校預算撥款制度,優化項目支出與基本支出結構,支持高校內涵發展、提高質量。規范中央對地方的教育轉移支付,著力加強重點地區、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落實對個人和企業捐贈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完善非義務教育階段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根據培養成本、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按照規定程序動態調整的機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現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科學編制教育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加強項目庫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教育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加強教育經費監管,推行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制度,提升經費管理專業化水平。加快實施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加大學校財務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盤活各類資產存量,規范資產處置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十、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
(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完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機制。理順領導管理體制,明晰政治責任要求,切實把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向基層延伸。推動各級黨組織建立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明確黨組織主體責任和黨組織書記第一責任以及分管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強化班子成員“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強化問責追責,堅持黨建工作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在機關和高校開展基層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逐層傳導壓力,逐級落實責任。推動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于黨建工作始終,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嚴要求、管理和監督干部,把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之以恒深入糾正“四風”問題和教育行風問題。強化黨內監督,加強巡視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加強教育系統思想政治建設。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完善“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機制,用黨的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頭腦,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落實教育系統各級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聯系指導,開展意識形態工作專項巡視和督查,強化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和黨內情況通報,明確意識形態工作問責機制。切實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在教育政策制定、教材編寫審查選用、教學科研管理、教育媒體管理、對外合作交流等業務工作中,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強化思想引領,鞏固壯大主流思想文化。做好黨員干部教育管理和知識分子工作,著力提升黨員干部師生的思想政治素質。
(三)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
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面。加大各級各類學校黨組織組建力度,優化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管好黨組織書記,加大黨務干部培訓力度,定期排查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提升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立足思想建黨,深入貫徹《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認真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黨員黨性分析和民主評議、主題黨日活動等制度,督促黨員按規定繳納黨費,規范黨員黨籍和組織關系管理,引導黨員增強主體意識和黨性觀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推進制度治黨,著力構建系統完備的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從嚴落實教育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制度,完善各級各類學校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體系、骨干力量、黨建責任制、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等制度,使制度規范覆蓋到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神經末梢。出臺加強高校教師黨支部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和高校學生黨建工作標準。注重發展優秀中青年教師和學術骨干入黨,認真做好在高校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進一步提高新發展黨員的政治素質。公辦高等學校以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為根本,充分發揮黨委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探索完善高等學校院系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院系黨委(黨總支)的政治功能與作用。中小學校黨組織要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推進中小學校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高度重視民辦高校、中外合作辦學中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黨組織,建立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機制,探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徑。強化黨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導,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黨外知識分子作用,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校統戰工作。以加強基層黨建帶動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組織建設。
(四)加強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以尊崇《中國共產黨章程》為核心,以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重點,全面從嚴教育管理監督干部,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強化教育系統黨員干部黨章黨規黨紀意識,落實廉政風險防控舉措,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監督執紀問責。聚焦主業、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加大執紀審查力度,鍥而不舍正風肅紀,以案說紀,加強警示教育作用。完善教育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大力推進廉政文化進校園,推動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十一、組織實施
(一)落實責任分工。
建立規劃實施責任制。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任務,制定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強化與年度計劃和各級教育規劃的有效銜接,科學制定政策和配置公共資源,精心組織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將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二)協同實施規劃。
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教育發展問題的機制。加大省級政府統籌權,推動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教育規劃實施的統籌領導,做好發展戰略、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與本規劃的銜接,科學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發展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將本規劃總體部署落實到本地規劃和政策中。鼓勵社會廣泛參與規劃實施。引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采取多種形式和辦法,支持學校建設,參與學校管理,積極為教育發展貢獻力量。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在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與新聞媒體合作,及時全面向社會傳遞教育改革發展的信息,引導形成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教育發展與改革的局面。
(三)鼓勵探索創新。
推動基層創新實施規劃。完善試點改革制度,推動綜合改革和專項改革相結合,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步伐。加強分類指導,建立激勵機制,保護和激發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各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創造經驗。深入挖掘教育綜合改革寶貴經驗特別是基層創新經驗,不斷探索實施規劃的有效機制。
(四)加強督促檢查。
加強督查監測。將規劃實施情況作為督促檢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機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開展跟蹤監測和中期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優化實施策略,出臺針對性政策,調整規劃目標、任務與政策措施。
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發布教育改革發展動態和規劃實施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劃實施進展狀況,主動接受家長、社會、媒體的監督,將社會各界對規劃的意見和建議作為規劃調整的重要依據,確保規劃總體目標任務如期完成。